(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惠平与增城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惠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05号原告:万惠平,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思源,该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百龙,该府工作人员。原告万惠平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15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万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惠平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芷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