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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乌力吉与鲍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力吉,鲍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276-2号申请执行人: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鲍玉山,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乌力吉诉鲍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鲍玉山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鲍玉山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一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