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瑯经济合作社与叶岳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叶岳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村。法定代表人:冯光茂。委托代理人:林佳燕、吴乐,均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岳华,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州市金山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叶岳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