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廖良秀、周志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良秀,周志坚,周志伟,夏佐宝,周春秀,金帮清,匡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廖良秀,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志坚,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志伟,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佐宝,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春秀,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夏佐宝妻子。被执行人金帮清,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匡春华,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金帮清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廖良秀、周志坚、周志伟与被执行人夏佐宝、金帮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佐宝、周春秀、金帮清、匡春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春秀在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别执行人金帮清在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