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门祝祥、赵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祝祥,赵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门祝祥,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赵玉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门祝祥、赵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门祝祥、赵玉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