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戴雪亮诉被告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亮,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映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戴雪亮,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成华,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芷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映平,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戴雪亮诉被告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雪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雪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1元,减半收取1720.5元,由原告戴雪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密密代理审判员 江 燕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 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