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委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与宋玉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宋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定委执字第33号申请人: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玉来本院在执行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请执行宋玉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