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叶德与贺鹏、田金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德,贺鹏,田金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王叶德,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喜喜,系王叶德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鹏,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田金媚,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叶德与被告贺鹏、田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叶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叶德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叶德撤回对被告贺鹏、田金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叶德承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