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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牛其江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其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3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其江。辩护人蔡玉婷,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晓梅,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其江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其江及其辩护人蔡玉婷、黄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牛其江伙同他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景远路与华电道交口北侧,拦截殴打被害人杨××,后牛其江抢走人民币2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牛其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出对被告人牛其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牛其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其江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2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景远路与华电道交口北侧,被告人牛其江伙同他人遇被害人杨××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于此,拦截并殴打杨××,后牛其江抢走杨××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牛其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牛其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其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其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其江犯抢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其江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牛其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抢劫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其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赵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