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明昌与阳罗飞、欧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明昌。被告阳罗飞。被告欧慧。原告李明昌诉被告阳罗飞、欧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罗建担任记录。原告李明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罗飞、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罗飞、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昌水电安装费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阳罗飞、欧慧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