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秋兰与上海子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366号原告张秋兰,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子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兰诉被告上海子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张秋兰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秋兰减半负担人民币12.5元。审判员 周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