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孟国绑架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孟国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730号罪犯田孟国,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普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孟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田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孟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孟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孟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