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永红与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红,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齐永红。被执行人张永杰。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齐永红申请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永杰支付申请人齐永红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永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白克恭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