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仙诉被告曲鹏、熊世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仙,曲鹏,熊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913号原告陈东仙,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曲鹏,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熊世友,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