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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62号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刚。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专业生产汽车雨刮器的厂家。被告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于2014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多个型号的汽车雨刮器,总价值4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彭刚签字确认收货。但是,被告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13900元外,至今未支付剩余的32550元货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公司基本情况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购销合同,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46500元雨刮器产品的事实;四、出库单,拟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的事实。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购销合同约定出货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不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出货后两个月内支付货款。现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明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3255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0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4元,由被告瑞安市昇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4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陈晓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