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贺平与被告茅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贺平,茅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洪贺平。被告茅裕平。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洪贺平与被告茅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贺平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自然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贺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