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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朝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