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朝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