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玉高与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75号原告钱玉高,男,38岁。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滨海县八巨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滨海县八巨镇巨余路。法定代表人潘新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维高,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高与被告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滨海县八巨镇中心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玉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滨海县八巨镇中心小学的撤诉申请。原告钱玉高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滨海县八巨镇中心小学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高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保安服务公司、滨海县八巨镇中心小学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朱明东人民陪审员 于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