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贺继强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继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贺继强,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霞,女,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系上诉人贺继强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源,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系法律顾问。上诉人贺继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19号、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19号、第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