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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立水与夏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水,居民。被执行人夏燕春,居民,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立水与被执行人夏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东安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夏燕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归还原告王立水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除被另案查封、扣押的房屋待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他案查封、扣押的房屋待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