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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郁永照与张怀广、赵凤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照,张怀广,赵凤赴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郁永照,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怀广,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凤赴,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照诉被告张怀广、赵凤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