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亢万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亢万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梅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万虎,男,汉族。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亢万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亢万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起,原告接受开发商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金昌宝星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并向全区业主公告,开始管理宝星物业。接受管理后,被告亢万虎因屋顶漏水,拒交物业费。现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5.76元。被告亢万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宝星里宝星花园B1栋3单元601室业主。2013年4月1日之前,宝星里宝星花园由金昌宝星富安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3年4月1日后金昌宝星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给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顺居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0.36元/月·平方米,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元/月·每户,公摊电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亢万虎拖欠顺居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5.76元、公摊电费36元、垃圾处理费24元,共计515.76元。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顺居公司从2013年4月1日起向宝星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公司与包括被告亢万虎在内的宝星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亢万虎应当向顺居公司支付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1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亢万虎支付原告金昌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515.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亢万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荣涛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人民陪审员 香兴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