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城区舜通管道经营部与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舜通管道经营部,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舜通管道经营部。经营者:王思忠。被执行人:胡志军。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舜通管道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5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9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