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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启安与被执行人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安,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安,男。被执行人文忠,男。李启安申请执行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63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为6300元,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启安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98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飞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