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玲,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1069号申请人王红玲,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旷渝练。申请人王红玲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价值6970.57元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70.5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瑜[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