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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县腻脚乡鹏程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严树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公司,丘北县腻脚乡鹏程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严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渊,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国援,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丘北县腻脚乡鹏程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严树存,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严树存,女,1963年9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县腻脚乡鹏程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严树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严树存自2015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万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即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严树存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2631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