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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忠河与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张忠河,男,汉族,回民。被告: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奇,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河与被告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