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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碧桂与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碧桂,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善,黄海引,余小平,黄少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胡碧桂。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善。被执行人余善。被执行人黄海引。被执行人余小平。被执行人黄少鹤。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碧桂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善、黄海引、余小平、黄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黄少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墨斗小区6幢1403室(所有权证号:587396,建筑面积:108.41平方米)的房产,其名下牌照号为浙C×××××(品牌:奔驰牌,车辆型号:WDB2201781A230435)和牌照号为浙C×××××(品牌:宝马牌,车辆型号:WBADT61070CJ58003)的小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分别至2016年9月2日和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余小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811室(所有权证号:012479,建筑面积:75.02平方米)和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二层90号楼2号店面(所有权证号:153088,建筑面积:18.36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6日。被执行人黄海引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812室(所有权证号:012480,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和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二层90号二层9号店面(所有权证号:153808,建筑面积:9.7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7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财产处置困难,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4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胡碧桂,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向阳村向阳路22-2号,身份证号码:33032419701213255X。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鸿源大楼90号楼二层1号、4-2号,机构代码:145079215。法定代表人:余善。被执行人余善,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鸿源大楼D幢81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8112222014。被执行人黄海引,女,1955年3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鸿源大楼D幢81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503091222。被执行人余小平,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鸿源大楼D幢81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110291215。被执行人黄少鹤,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46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6208294013。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碧桂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善、黄海引、余小平、黄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黄少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墨斗小区6幢1403室(所有权证号:587396,建筑面积:108.41平方米)的房产,其名下牌照号为浙C×××××(品牌:奔驰牌,车辆型号:WDB2201781A230435)和牌照号为浙C×××××(品牌:宝马牌,车辆型号:WBADT61070CJ58003)的小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分别至2016年9月2日和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余小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811室(所有权证号:012479,建筑面积:75.02平方米)和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二层90号楼2号店面(所有权证号:153088,建筑面积:18.36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6日。被执行人黄海引名下坐落于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812室(所有权证号:012480,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和温州市人民中路鸿源大楼二层90号二层9号店面(所有权证号:153808,建筑面积:9.7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7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财产处置困难,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4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阮李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