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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明小与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小,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王明小。委托代理人汤小芳,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塘桥。负责人岳火青,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国,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俊杰,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小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明小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