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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商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庆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庆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商初字第0044号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伯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娟、何天龙(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生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