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应文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02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21号原告:钟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我借款110400元,并且出具了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张。我曾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一直借故拖延至今,且被告的手机号码处于停机状态,我多次上门找被告均不在家。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我偿还110400元。被告张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签名出具《借款借据》,载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出借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0400元。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后没有向其归还借款,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10400元,提供了《借款借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意见,结合上述证据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纳。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向其归还借款,对此被告亦没有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1104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110400元给原告钟某。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8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钟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峻峰人民陪审员 李凤雪人民陪审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官芸芸陈韵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