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民委员会与焦仕海、刘思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民委员会,焦仕海,刘思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7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法定代表人冯金旺,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焦仕海。被执行人:刘思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高柳镇小冯庄村民委员会与焦仕海、刘思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1日过付50285元,因被执行人焦仕海、刘思邦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