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雪枝与卢军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雪枝,卢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侯雪枝,女,1958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卢军昌,男,1967年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侯雪枝与卢军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平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军昌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军昌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