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罗健、罗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罗健,罗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023-2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负责人:翁仲伸。被执行人罗健。被执行人罗荟。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7791.5元,执行费747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罗健、罗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