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678号原告韩XX,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马XX,女,回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马XX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韩XX承担。审判员 律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中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