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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士春与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春,郑州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杨士春,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麟,男,成年,新乡桥工段职工。委托代理人韩运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春与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士春承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崔现周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