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士春与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春,郑州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杨士春,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麟,男,成年,新乡桥工段职工。委托代理人韩运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春与被告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士春承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崔现周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