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118-X。法定代表人邓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新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1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5400-3。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林,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涪法民初字第06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因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成电器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联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长礼审 判 员 官 中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