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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张芳琴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姚青琪。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姚青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琴,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两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麓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琳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