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渑池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郑同庆、吴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渑池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郑同庆,吴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渑池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郑同庆,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吴三梅,女,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