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73号罪犯肖赞,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95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肖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赞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5.9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无证据证明是否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赞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赞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