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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广与孙福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孙福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赵广。被告孙福胜。原告赵广与被告孙福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