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广与孙福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孙福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赵广。被告孙福胜。原告赵广与被告孙福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