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杰、王好杰与杨典星、李秀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王好杰,杨典星,李秀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8号原告王军杰。原告王好杰,农村居民。被告杨典星。被告李秀莲,农村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杰、王好杰与被告杨典星、李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典星、李秀莲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二人,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杨典星、李秀莲的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该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杰、王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退还给原告王军杰、王好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