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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杰、王好杰与杨典星、李秀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王好杰,杨典星,李秀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88号原告王军杰。原告王好杰,农村居民。被告杨典星。被告李秀莲,农村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杰、王好杰与被告杨典星、李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典星、李秀莲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二人,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杨典星、李秀莲的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该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杰、王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退还给原告王军杰、王好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