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劲波与时培娥、王海林等强迫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860号李劲波:你与申请执行人时培娥、王海林、杨爱珍、王新磊、王延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李劲波偿还申请执行人时培娥、王海林、杨爱珍、王新磊、王延强人民币5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8.00元,由被执行人李劲波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