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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首富与被执行人霍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首富,霍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陈首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加格达奇区东岭小区。被执行人霍守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呼玛县三卡乡沿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首富与被执行人霍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