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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路与被告于天本、被告宋福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路,于天本,宋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陈建路,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于天本,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被告宋福平,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代表人霍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路与被告于天本、被告宋福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路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