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与被告赵德远、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赵德远,陈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581号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原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负责人杨忠伟。委托代理人周立山。被告赵德远。被告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与被告赵德远、陈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德远、陈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德远、陈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郊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