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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一峰与黄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峰,黄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丁一峰。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劲松。原告丁一峰与被告黄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一峰的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劲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黄劲松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3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劲松未依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黄劲松归还借款6万元及借期内利息10万元;2.被告黄劲松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黄劲松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黄劲松向原告丁一峰出具借据和收条各一份。借据载明“今借丁一峰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收条载明“全额收到丁一峰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经催要,被告黄劲松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黄劲松名下的启东市汇龙镇长江新村22幢403室房产,至2018年5月5日期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丁一峰与被告黄劲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劲松尚欠原告丁一峰借款本金6万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黄劲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劲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一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魏清见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人民陪审员  于 勤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