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金权与刘正书、李正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权,刘正书,李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权。被执行人刘正书。被执行人李正堂。申请执行人黄金权与被执行人刘正书、李正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正书、李正堂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金权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正书、李正堂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金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