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香和与侯年胜、张大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和,侯年胜,张大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79号申请执行人:朱香和,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年胜,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大毛,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朱香和与被执行人侯年胜,张大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年胜,张大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