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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正兰、艾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镇安县城南新街12号。法定代表人周高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云泉,男,汉族,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全权代理)被告郑正兰,女,汉族,农民。被告艾相华,男,汉族,农民,系被告郑正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正兰、艾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楠 关注公众号“”